10:23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10:23 All things are lawful, but not all things are helpful.All things are lawful, but not all things build up.
这节经文像是一句箴言。单看文字本身,感觉是泛泛之论,甚至有不严谨的地方。比如说,什么是“凡事”(all things)的意思?真的什么事都可以做吗?想起陀思妥耶夫斯基曾在小说《罪与罚》里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没有上帝,道德何以可能?意思是说,如果没有上帝,什么事都可以做了。保罗这里的“凡事都可行”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保罗应该说“因为有上帝,许多事是不可以做的”才对啊。虽然保罗接着补充说,“但不都有益处”,但毕竟前半句是前提,若前提不成立,整个句子也就让人糊涂了。这是我对这节经文的第一性反应。——但我发现,如果我们不把文字从整体里切割出来,而是放回到整篇《林前书》的“思想之流“(flow)里去考察,就会发现大有异趣。
这节经文可以有两个层面的理解。
我想起保罗在林前 9:19 里说的“我虽是自由的,无人管辖”。这里的“凡事都可行”与“无人管辖”,可以是同一个意思。因此,保罗在这节经文里重申了人在“自由意志”层面的绝对自由。这样,我们就应该把这里的“lawful”,相应地理解成上帝赐人“自由意志”,以及与之配套的整个“自然之法”。
自由意志,我们说它是绝对自由,但同时有一个配套的自然之法,你是要受到惩罚的。所以自由意志这个自由是和责任相连的,同时出来的。所以我们的理解,自由意志是说上帝任凭你,上帝不会拦住你不让你犯罪,但犯了罪以后,这个结果与责任是你的。“自由意志的绝对自由”是这样理解的,否则没有绝对自由,你要承担后果,你愿意承担你就干吧!
这是我们对“自由”概念的最宽泛的诠释,即“自由与责任挂钩”。人如果滥用自由,不仅不“helpful and build up”,还可能非常有害。于是,这节经文的完整意思是:凡自由可行的,不一定都“有益处和造就人”,很可能让人为之付出代价,甚至使人彻底失落和毁灭。
也就是说凡事都可行,其实不都有益处,很可能有坏处,也可以包括进去,逻辑上是通的。就是说,“凡事都可行”在自由意志的层面理解也是可以的。
也可以把这节经文与林前 10:2“都在云里,海里受洗归了摩西”挂钩,把这里的“lawful”一词,解读成符合摩西律法。我们都知道,许多事情是不符合摩西律法,因此短句“凡事都可行”就不对了,除非我们把它理解成:“凡符合摩西律法的事都是可行的”。只是这样一来,这节经文也就变成了一句同义反复:“凡符合律法的事都符合律法”。这样的句子还有意义吗?我的回答是,有意义,其意义在于下半句:但不都有益处(but not all things are helpful)。意思是,凡符合律法的事都符合律法,并不都有助益(helpful)。对什么有助益呢?对“造就人”这件事有助益。于是,这节经文要表达的完整意思是,人用律法自我设限只是一个较低标准,更高的目标应该是:对造就人有益处。可以说,这是保罗对基督徒提出的全新的伦理标准。
这里有问题吗?这样解也是通的,在律法范围内你当然都可以做,只不过这是低标准,高标准应该是做那些对造就人有帮助的。
10:27 倘有一个不信的人请你们赴席,你们若愿意去,凡摆在你们面前的,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 10:27 If one of the unbelievers invites you to dinner and you are disposed to go, eat whatever is set before you without raising any question on the ground of conscience.
现在,保罗假设了一个情况:倘有一个不信的人(one of the unbelievers)请你们赴席。对此,保罗建议说,没有问题,尽管去,也只管吃,只管去享受。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
10:28 若有人对你们说“这是献过祭的物”,就要为那告诉你们的人,并为良心的缘故不吃。
10:28 But if someone says to you, “This has been offered in sacrifice,” then do not eat it, for the sake of the one who informed you, and for the sake of conscience—保罗继续假设:若有人对你们说“这是献过祭的物”。这里的 “有人”是不是那个“不信的人”呢?不得而知。但这时候,保罗的建议变成了:“就要为那告诉你们的人,并为良心的缘故不吃。”
——为谁的良心呢?对此,保罗特别解释说……事。有些事可能是中性的,你可以做,但不那么值得; 或者说只是无聊而已,没有违反律法,但是对“有益处”、“造就人”没有什么意义,浪费时间,浪费你的生命力。这样理解这句话也是可以的。
10:24 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 10:24 Let no one seek his own good, but the good of his neighbor.
这节经文补充说明了“对造就人有益处”句子里的“人”,不是指自己,乃是指“邻居”,即他人。——注意,保罗为他自己(和我们)设立的标准,比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律,和康德的“绝对命令”(又称“道德黄金律”The Golden Rule):“你希望人家怎样对你,你也应该怎样对待人”,要高出许多了。在保罗的标准里,你并不要求别人这样待你,但你要求自己这样待人家。保罗真是一个比孔子和康德高出许多的圣人。
从文字上理解是清楚的,保罗没有要求别人也“凡事不求自己益处”,他要求自己凡事不求自己益处,求人家益处,保罗说的不是对等的。在康德那儿是一个对等的规则,似乎保罗的要求还要更高。
我认为,对林前 10:24 的上述解读是一个基督徒最常见的误读。
误读什么?就是觉得保罗的要求比康德还要高,就是我们刚才字面读下来的,怎么是误读呢?这是今天一个蛮重大的问题,为什么这个误读会造成很大的害处?
难道保罗在要求自己(和我们)说,家里不要开空调了,因为这个城市里还有很多穷人;或者号召大家学习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保罗对人对己这样的要求,是否脱离实际,成了乌托邦主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空头口号?请问,一个活在世上的人,怎么可能“不要求自己的益处”(Let no one seek his own good)?既然我们都知道,保罗不是一个空想家,而是一个切合实际的人。因此,我怀疑,这样的解读很可能是有问题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假如我们找不出问题,读来读去觉得保罗的要求很高,结果就把保罗的要求扔一边,我能做多少就做多少;假如保罗其实要求不高,你可以做到,我们的态度就会不一样了,所以这是一个重大问题。你读成很高,觉得不可能做到,只能自我要求而已。到底保罗要求什么,是不是我们刚才理解的那么高,不求自己益处?我说原来的理解可能错了,原因是不合情理,人怎么可能不求自己益处呢?问题问出来很重要,一般我们不太问这个问题,总觉得应该这样,不像个真人,怎么可能不求自己的益处呢?你看看哪个人做到?哪个人不是先顾自己的孩子再顾人家的孩子,不是先照顾自己身体再照顾人家身体?我们有时候变得不像个真人,容易滑过去,这叫作“泛道德主义”,空话。
我认为,问题出在对经文里的“good”概念的“泛道德主义”解读。中文和合本的翻译是“好处”,其实,在整本圣经里,“Good”一词经常是作为“Evil”的反义词来使用的,表达上帝眼里的“良善”。比如说,“分别善恶树”就用“the tree of the knowledge of good and evil”(《创世记》2:17)。用这样的眼光看,许多在人看来的“好处”(good),在上帝眼里却是“恶的”(evil)。一个例子:摩西上山面见耶和华迟迟不归,以色列人心发慌。亚伦依从众人的要求,造“金牛犊”作为耶和华的代身。虽然在人看来,这件事在亚伦的主观意愿上,是为了让以色列人敬拜上帝的意念有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对象,并在客观效果上,安慰了以色列人当时的焦虑情绪,避免事态进一步失控,可是,这样的好心和好事,却是神眼中的大恶。不用说,在圣经里,和我们生活经验里,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
在我们的经验里、读圣经里知道,我们觉得的善事,在神那里往往是恶事。我们认为这对他人是一个好处,很可能不是。所以这个好处不应该是我们第一性肉体里反应出来的,按照圣经的解读,应该是跟上帝眼中 evil 相对的,是上帝眼中的良善,这个概念要先进来。
我认为,保罗说的“益处”(good),不是在世俗物质和文化精神层面说的,应该是站在救恩的高度说的。因为保罗信息的核心是“福音”,即林前 9:23“凡我所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的好处”。在第 10 章结束语里,保罗重申了这个“益处”的属灵定义:“叫他们得救”(林前 10:33 就好像我凡事都叫众人喜欢,不求自己的益处,只求众人的益处,叫他们得救)。
你再读这层意思,这个“益处”是指让众人得救。“不要求自己的益处,要求别人的益处”,是说当你自己的益处跟别人得救恩有矛盾时,把别人得救恩放在自己益处的前面。开空调,或是满足我的胃口这类事,其实都是自己的益处;假如这个事情可做可不做,但做或不做对他得救有帮助,我们也是愿意做的,其实要求不是那么高的;我们的问题出在不知道对他得救是不是有益处。所以,这个标准至少不是你要大公无私,把他放在你自己的益处前面,而是指更大的救人的事。打个比方,我们在路上自己本来有事情,突然边上有一个人快死了,一般人都会停下来先救那个人,把自己的事情放下来,意思是一样的。当我们真的看见对方在灵魂上需要你帮一把,否则他就完蛋了,这时候你会把那些属肉体或者属身体层面的东西放下来(假如你真的相信灵魂得救是真实的话)。你这样理解保罗的标准,也不是那么不合情理的。若说难处,是你怎么知道这样可以帮他得救呢,倒是不那么容易的。
所以若基督徒有信仰认知,又知道这个可以救他灵魂,对会愿意做的。
10:25 凡市上所卖的,你们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
10:25 Eat whatever is sold in the meat market without raising any question on the ground of conscience.
前面保罗已经把他的原则告诉我们了,当你的利益跟人家灵魂得救比起来,你应该放下自己的利益。难处是我们不知道怎么样才能对他灵魂得救有帮助。保罗接下去突然讲吃的事情,是作为一个典型例子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可以把自己的利益放下来?不希望他灵魂因为我而跌落,这个例子是这样进来的,否则你读起来纳闷,怎么又讲吃不吃的问题了?
很好奇,保罗再一次回到“吃祭物”这个例子。仔细阅读,发现保罗每次应用这个事例,阐述的重点都会有所不同。比如说,《林前》第 8 章里第一次提到“吃祭物”,他的重点是“属灵的弟兄”:“你们这样得罪弟兄们,伤了他们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林前 8:12–13)。”在《林前》第 10 章里第二次提到“吃祭物”时,他的重点是“外邦人”:“我乃是说,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愿意你们与鬼相交(林前 10:18–20)。”这里是第三次,重点是什么呢?我认为是“良心”与“救恩”的关系。也就是保罗后来在写《罗马书》第 14 章时特别加以阐述的“认知与信念一致性”原则。(请参考本文最后补充说明的第 8 点。)认知与信念一致性原则是今天经文的重点。保罗用这个例子说明我们怎么会不小心,以为是小事,对那个人得救造成不利影响。当然不止这个例子,但这个例子很说明问题。
且让我稍微解释一下“良心”(conscience)这个概念的确切 含义。英文词典的解释是:The inner sense of what good (right) or evil (wrong) in one’s conduct or motives, impelling one toward right action. 直译是:“指人内在对人的行为和动机里的良善(正确)和邪恶(错误)的感觉;也因此是推动人作出良善和正确行为的内在推动力。”中文词典的解释是:“个人内心的是非感;对自己行为和动机的好坏的认识;同时具有一种作好事的责任感,常被认为能引起对于做坏事的内疚和悔恨。”除了在中文里常把“良心”与人对“内疚感”的负面体验连在起来这一点以外,其它方面中英文解释大致相同。因此,保罗这节经文里的“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without raising any question on the ground of conscience)的准确含义是: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只管吃”)而产生任何(自己)良心上的不安或疑虑;但他为自己在真理和自由里的行为,引起对方良心里的不安而担忧。
“良心”在圣经里有时会翻译成“良知”,其实指神造人就把这个辨别善恶的感觉、能力放到人里面,就指这个东西。当你做坏事的时候你会发现自己心有不安,当你做好事的时候你会觉得自己有愉悦感,而且你会希望做好事,这样一种先天的能力是这个良知。也就是说,因为有这个良知驱使你,所以你会做好事,良知其实也就是律法的一种,因为神让你知道你做的对错,你自己在先天里知道。罗马书在这个点上,把良知看作律法的一部分。保罗说其实有两个律,你确实在良知里很想做好事,但是你身体里有一个罪的律,所以你会处于二律背反的纠结当中(《罗马书》第 7 章)。所以当我们认识到良知的时候,良知作为律法的一部分,是在《罗马书》启示下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你是有良知,但良知本身没有给你能力克服你的罪,而且反而是让你总是觉得内疚、羞愧,因为总是没做好。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中国讲良心总是与良心不安连在一起,而西方人讲良心倾向于主动,你做好事的能力是因为有这个动力。
那么,保罗为什么为了对方的良心不安而担心呢?保罗担忧什么呢?——他担心对方的精神和心理上因他的行为而有压力。所以他不愿意看见对方有良心压力?还是他担心对方因此不喜欢自己,影响他们之间的和睦关系?当然都不是的。如果这样的话,保罗仍然是体贴对方肉体的软弱与益处了。与救恩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一个人在错误的真理认知的经历里,毫无良心的压力反而有利于一个人的灵魂得救?难道保罗希望与世界上的人没有张力,难道保持和睦相处有利于这个世界上人得救?
当然都不是。那会是什么原因让保罗如此小心翼翼呢?这个问题与“认知与信念及行动的一致性原理”有关。我会留在本篇文章的最后加以说明。
这里关系到信仰的一致性。接下来我会经常用这个吃的例子,在我的认知里祭物不算什么,我可吃可不吃,都没关系,不算什么。假如边上有个人认为祭物是给他心目中的神吃的,你怎么可以吃呢?!他有这个认知、有这个信念,良心上会很难受,因为你是他的朋友,在现场被他看见你吃祭物,阻止你也许会吵起来,不阻止你他的良心会不安。保罗说为了照顾他的良心不安我就不吃了吧!所以,保罗很愿意牺牲自己的胃口怕他良心不安。
我的问题是:保罗为什么怕他良心不安?担忧什么?保罗为什么觉得他良心不安是件大事?我们的第一个反应是,良心不安总不好吧!我们何必让他不安呢?这是我们的第一个解法:体谅他的良心不安,那我就不吃吧!这就是我说的,安慰他的良心是对他的益处。第二种解法:因为他要和我吵架,我不想吵架又想坚持认知的真理,所以我不吃,避免这个不愉快。第二种解法是为了和睦,我不吃可以赢得和睦,他可以对我好,我也可以对他好,个人关系搞好,以后我给他讲圣经他愿意听。你可以说:“保罗担忧对方精神或心理因他的行为有压力、有负担?或者他担心对方因此不喜欢自己,影响和睦关系?我的回答是,这两个都不是保罗说的意思。(自问自答)为什么不是保罗说的呢?如果这样的话,保罗仍然在体贴肉体的软弱,与救恩有什么关系呢?!所以我觉得可能不是这个理由。难道一个人在错误认知里面毫无良心压力反而有利于他的灵魂得救吗?显然也不对,你不让他有张力难道可以帮助他得救吗?!难道保罗自己也希望和世上的人保持和睦关系,这对世界得救有利吗?!
这两个反问可见,以上两个理由不是保罗所担心的,保罗担心的东西更微妙更深刻。那是什么原因让保罗如此小心翼翼呢?在此留一个张力。
10:26 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
10:26 For “the earth is the Lord’s, and the fullness thereof.”
注意这节经文里的“充满”(fullness)一词,既然“充满”,就没有空隙,因此也没有撒旦和鬼的藏身之地。这正是保罗反复强调的,祭物和偶像都不算什么,都是平常之物,都是“属于主并且被主所充满'';在它们里面,并没有撒旦和鬼的依附之地。也可以推而广之,在这个世界的物质层面,每一朵花,每一片云,每一个山峦,包括每一个细胞、分子和原子里面,都没有撒旦和鬼的藏身之处。
10:27 倘有一个不信的人请你们赴席,你们若愿意去,凡摆在你们面前的,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
10:27 If one of the unbelievers invites you to dinner and you are disposed to go, eat whatever is set before you without raising any question on the ground of conscience.
现在,保罗假设了一个情况:倘有一个不信的人(one of the unbelievers)请你们赴席。对此,保罗建议说,没有问题,尽管去,也只管吃,只管去享受。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
10:28 若有人对你们说“这是献过祭的物”,就要为那告诉你们的人,并为良心的缘故不吃。
10:28 But if someone says to you, “This has been offered in sacrifice,” then do not eat it, for the sake of the one who informed you, and for the sake of conscience—
保罗继续假设:若有人对你们说“这是献过祭的物”。这里的 “有人”是不是那个“不信的人”呢?不得而知。但这时候,保罗的建议变成了:“就要为那告诉你们的人,并为良心的缘故不吃。”
——为谁的良心呢?对此,保罗特别解释说……